ARKEMA阿科玛品牌介绍

阿科玛集团于2004年10月成立,由原母公司道达尔集团化工业务重组而来,并于2006年上市,总部位于法国巴黎。 阿科玛中国总部设于上海。中国市场对阿科玛集团至关重要,是其第二大国家市场。早在1984年,阿科玛的前身就已在中国开展业务。秉承集团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阿科玛在中国的业务持续发展壮大。目前,阿科玛中国拥有超3000名员工、10家生产基地和2个研发中心,其中包括阿科玛全球较大的生产平台——常熟生产基地。阿科玛中国致力于通过增强本地研发实力推动在华业务发展,为中国及亚洲其他地区客户提供满足当下及未来市场需求的创新解决方案。 面对新能源、新技术、资源枯竭、移动出行和日益城市化等挑战,阿科玛
常熟生产基地。阿科玛中国致力于通过增强本地研发实力推动在华业务发展,为中国及亚洲其他地区客户提供满足当下及未来市场需求的创新解决方案。 面对新能源、新技术、资源枯竭、移动出行和日益城市化等挑战,阿科玛凭借材料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设计出的材料能够满足对创新和可持续材料不断增长的需求。阿科玛集团分为三个连贯且互补的业务集群,专注于特种材料(胶粘剂解决方案、先进材料及涂料解决方案)的研发与生产,以及一个中间体业务集群(该业务集群的优势在于拥有具有竞争力的全球产品系列),其中特种材料销售额占集团总销售额的92%。 在全球21100名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阿科玛在约55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销售额达95亿欧元。阿科玛的材料和创新产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广泛应用于汽车、化妆品、航空、包装、电子产品、体育用品等诸多领域。 集团以成为特种材料领域领导者为目标,不断优化集团结构调整战略,形成四大业务集群。 每个业务集群均遵循以下指导方针: 在大部分业务活动中占据市场领先地位; 具备以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的强大创新能力; 业务覆盖全球各地,均衡分布于北美、欧洲和亚洲。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阿科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123683
法人代表 张 * 雨 成立日期 1997-06-26
公司类型 - 所在地区 法国
联系方式 010-84158360 企业官网 https://www.arkema.cn/zh/
企业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太阳宫中路12号楼9层904室
经营范围 (一)在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精细化学、特种化学、基础化学、农业化学、塑料产品领域投资。(二)公司可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和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为其出具合适的担保。(三)根据审批、设计、建设化工园区,根据公司在园区内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并向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如下:1、提供产品技术信息、市场信息;2、提供技术、设备的管理咨询和服务;3、对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分析、控制。(四)根据公司在园区内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其提供如下综合服务:1、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2、提供统一的财会业务咨询、服务和支持;3、统一维修管理其所投资企业的设备、提供基础配套设施,进行集中污水处理,提供消防安全支持;4、为其所投资企业内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服务。(五)、向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提供精细化学、特种化学、基础化学、农业化学和塑料产品的批发销售及相关的附属服务;商品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商品进出口;其他相关的配套业务。(六)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2)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七)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一)承接母公司、关联公司、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二)向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十三)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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